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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汉滨﹝消﹞行罚决字﹝2021﹞0025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陕西省消防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五项之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2021年4月3日,我大队对你单位监督检查时发现你单位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逾期未改,刘忠庆为该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此负有直接责任,违反了《陕西省消防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五项之规定,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2021〕第0188号、0192号(复查)、马凤平(2份)、刘忠庆、李安全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根据《陕西省消防条例》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陕西省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014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刘忠庆警告的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4-19
    决定机关 汉滨区消防救援大队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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