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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汉滨﹝消﹞行罚决字﹝2021﹞0026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七条第二款,《陕西省消防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五项
    行政处罚内容 陕西省安康市兴华建设集团家装贸易有限公司为公众聚集场所。2021年4月3日,我大队对你单位检查时发现消防设施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电器线路的敷设不符合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逾期未改,违反了《陕西省消防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五项之规定,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编号:〔2021〕第0188、0192号复查)、马凤平(2份)、刘忠庆、李安全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六条和《陕西省消防条例》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陕西省安康市兴华建设集团家装贸易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万壹仟元整的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4-19
    决定机关 汉滨区消防救援大队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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