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宿迁市联丰投资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131133****389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311民初3073号 |
案号 | (2021)苏1311执116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3-18 |
发布日期 | 2021-09-14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宿迁市罐头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宿迁市宿豫区农民资金互助合作联社偿还借款本金6600000元及利息(截至2020年6月18日利息为1219783.75元,后续利息以66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0.7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董斌、宿迁市联丰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宿迁市罐头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宿迁市罐头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追偿。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6案件受理费66582元,减半收取33291元,由被告宿迁市罐头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董斌、宿迁市联丰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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