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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宁明嘉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5142267****5430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桂1422民初109号
    案号 (2021)桂1422执38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宁明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宁明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23
    发布日期 2021-12-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黄毅分三次向原告霍军偿还借款本金15 000 000元,即2021年1月26日前被告黄毅向原告霍军偿还借款本金2 000 000元,于2021年6月19日前偿还借款本金3 000 000元,于2021年12月31日前偿还借款本金10 000 000元。二、借款利息以15 000 000元为本金,按2%月利率计算,从2019年1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黄毅应于2021年12月31日前支付原告霍军上述利息。三、如被告黄毅逾期支付上述任何一期款项,则被告黄毅所欠的剩余本金视为到期,原告霍军有权自未按期偿还之日起就剩余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四、被告宁明嘉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黄毅所履行的上述各项应付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五、原告霍军对被告宁明嘉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西宁明县城中镇江滨南路的土地使用权(面积12992.7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书编号为桂(2017)宁明县不动产权第0000511号)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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