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工业园区大地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祝丽新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205229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591民初7469号 |
案号 | (2018)苏0591执52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2-07 |
发布日期 | 2018-03-07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反诉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大地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赔偿被告(反诉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市政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损失人民币1196826.72元; 二、驳回被告(反诉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市政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03元,由苏州工业园区大地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反诉被告)已预交。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732元,鉴定费21023元,合计29755元,由苏州工业园区大地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5292元,余款4463元由苏州工业园区市政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及鉴定费已由被告(反诉原告)预交,原告(反诉被告)负担部分于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给苏州工业园区市政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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