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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梅县区住建罚[2021]第010号
    违法行为类型 经我局工作人员于2021年4月2日检查发现,梅州市山水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建的天虹商场工程项目所属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在梅县区丙村镇红光村坝尾随意倾倒建筑垃圾。
    行政处罚内容 依据建设部令第139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梅州市山水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5-10
    决定机关 梅州市梅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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