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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瑞市监处字〔2020〕82257号
    违法行为类型 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及其他市政条件等,在规划或者建设中,没有在广告中注明的
    行政处罚内容 依据《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广告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之规定,承办人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如下:处罚款22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1-23
    决定机关 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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