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温龙综执罚决字〔2021〕第11-0639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02 |
行政处罚内容 | 2021年12月31日,本机关执法人员经执法巡查发现当事人实施了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21年12月31日立案调查。现查明,2021年8月31日至12月31日,当事人未经核准擅自将其承建的温州市核心片区开发区西单元D-05地块建设项目产生的建筑垃圾交由温州海玛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进行清运至永嘉固化站进行消纳,总计处置12000立方米建筑垃圾。具体有以下证据为凭:1、公司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涉案主体资格和法定代表人身份情况;2、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各1份,证明被调查人的身份;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温龙综执【2021】第11-0552号卷宗调取的住建移交材料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承建温州市核心片区开发区西单元D-05地块建设项目施工情况;4、《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及《现场违法照片》2份,证明当事人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事实;5、《永嘉县建筑泥浆资源化企业登记表》复印件1份,证明温州满溢建筑渣土消纳有限公司企业登记情况。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机关于2022年2月7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温州市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龙综执罚告字〔2021〕第11-0639号),当事人超过五个工作日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经核准擅自将其承建的温州市核心片区开发区西单元D-05地块建设项目产生的建筑垃圾交由温州海玛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进行清运至永嘉固化站进行消纳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已于2021年12月31日停止处置建筑垃圾,当事人自2019年以来未被我局以该案由行政处罚过。现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和《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附件(序号34,违法种类: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元)。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龙湾区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到农业银行温州状元支行(户名:龙湾区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192****1040013337)、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缴款单号:330000019CS20211231*********003243)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或有管辖权的其他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2-17 |
决定机关 |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尹振礼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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