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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温龙综执罚决字〔2021〕第04-0094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2021年9月22日,我局收到龙湾区住建局关于当事人承建的温州市龙湾区永兴片区YB-bn06-002、YB-bn06-006地块建设工程扬尘案件的相关材料。本机关执法人员经经调查发现当事人在温州市龙湾区永兴片区YB-bn06-002、YB-bn06-006地块实施了施工工地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行为,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于2021年09月27日立案调查。经查明,2021年8月30日,当事人承建的温州市龙湾区永兴片区YB-bn06-002、YB-bn06-006地块建设工程,该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裸露的场地未覆盖,临时堆积的建筑土方大约有1000立方米,其中大约有三分之二的土方未覆盖防尘网,以及未采取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1、公司营业执照、建筑企业资质证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涉案主体资格和法定代表人身份情况;2、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各1份,证明被调查人身份情况;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1份,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温州市龙湾区永兴片区YB-bn06-002、YB-bn06-006地块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情况;4、温州市龙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案件移送函》及移交材料共7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案件来源情况及你单位未落实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事实;5、《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和《现场照片》各1份,证明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2021年12月03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温龙综执罚告字〔2021〕第04-009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要求立即接受行政处罚,并愿意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本机关认为,当事人2021年08月30日在温州市龙湾区永兴片区YB-bn06-002、YB-bn06-006地块施工工地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已构成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的行为。鉴于2021年9月22日,当事人已进行整改,当事人自2019年01月01日以来就该案由未被我局行政处罚过,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对住建局移交的现场照片证据重新确认,积极配合接受调查询问,承认违法行为,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且积极整改。故案件经办人认为当事人主观认错性强,且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未对周边环境产生较大的社会危害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参照《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版)》(序号:122,违法种类:施工单位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有关规定的处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龙湾区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到农业银行温州状元支行(户名:龙湾区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19225301040013337)、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缴款单号:330000019CS202109********002197)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2-10
    决定机关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