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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温龙综执罚决字〔2021〕第11-0533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2021年08月17日,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开展建筑工程施工扬尘防治执法夜巡中发现温州市永强北片区瑶溪北单元11-E-38地块建设项目有涉嫌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施工运输车辆驶离工地出入口未经冲洗直接进入城市道路,污染市政道路。2.施工场地内主要道路大量污水污泥存积,未采取冲洗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2021年08月27日,温州市龙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统一目录》以及《温州市市级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的规定,将案件相关证据材料移送我局处理。我局于2021年09月30日立案调查。经查明,2021年08月17日,当事人温州浙南地质工程有限公司在承包的温州市永强北片区瑶溪北单元11-E-38地块建设项目二标段桩基及围护项目施工过程中,存在施工现场车辆未经冲洗和施工场地内主要道路大量污水污泥存积的行为。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温州市龙湾区凯迪新城博科园项目二标段桩基及围护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温州浙南地质工程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违法主体资格情况;2、泰昌建设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第三人的身份证复印件2份、委托书1份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调查人身份情况;3、《违法现场整改照片》2份,证明当事人对违法行为整改情况;4、《案件移送函》1份和《调查(询问)笔录》3份,证明当事人在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事实。2021年11月24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温龙综执罚先告字〔2021〕第11-0533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本机关认为,当事人2021年08月17日在承包的温州市永强北片区瑶溪北单元11-E-38地块建设项目二标段桩基及围护项目施工过程中,存在施工现场车辆未经冲洗和施工场地内主要道路大量污水污泥存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已构成了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已于2021年11月06日对该违法行为进行整改。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2-01
    决定机关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