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温瓯综执罚决字〔2021〕第04-0120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经查明,自2021年7月25日起在承建景山街道温州核心片区会昌河单元D-21地块工程时在工地水泵搭载抽水管道的形式,将会昌河的河水抽至工地内的蓄水池中然后再进行分配使用,用于工地进出车辆冲洗、打桩导管得冲洗,取水量为20立方米/日。当事人已于2021年8月24日当场停止取水,截止08月31日,工地已安装水表,接入自来水管道用于施工用水,现已完成整改。本机关认为,当事人2021年08月24日在温州瓯海区建景山街道温州核心片区会昌河单元D-21地块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已构成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行政处罚行为。2021年08月31日经现场复查,已整改完毕。自本案立案之日上溯一年内,当事人就该案由未被我局立案查处过。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和参照《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附件(序号:103,违法种类: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1-03
    决定机关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尹振礼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