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温鹿综法处字[2020]第023-26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温州浙南地质工程有限公司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泥浆)[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泥浆)]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主要违法事实:2020-09-1010:50:00,温州浙南地质工程有限公司在温州市核心片区广化单元黄龙商贸城街坊二期C-31、C-34地块,在工地西南侧设置有一个泥浆池,长40米,宽30米,深2.7米,池内已装满泥浆。泥浆池北侧设有一个泥浆输送架,泥浆池与输送架之间通过两条输送管相连。泥浆输送管管口有明显泥浆痕迹;现场工作人员未能出示建筑泥浆处置核准手续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当事人行为已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万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鹿城区局广化中队2020-10-26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鹿城区局广化中队2020-10-23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10-23 |
决定机关 | 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尹振礼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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