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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佛山市汇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黄建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779084-6
    执行依据文号 (2014)佛城法民三初字第2650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5)佛城法执字第0152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3-26
    发布日期 2015-06-0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佛山市汇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偿还借款本金4945994.98元和利息(暂计至2015年1月21日为48433.67元,之后的利息按月利率9.225‰计算至清偿日止)。 二、被告佛山市铁晟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偿还借款本金5135752.33元和利息(暂计至2015年1月21日为50067.48元,之后的利息按月利率9.225‰计算至清偿日止)。 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新铁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偿还借款本金4899202.95元和利息(暂计至2015年1月21日为48030.79元,之后的利息按月利率9.225‰计算至清偿日止)。 四、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华创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偿还借款本金4851863.53元和利息(暂计至2015年1月21日为47623.19元,之后的利息按月利率9.225‰计算至清偿日止)。 五、被告佛山市汇际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铁晟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新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华创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赔偿律师费损失338558元。 六、被告佛山市汇际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铁晟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新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华创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至第四项债务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七、被告劳永良、劳永华、何启恒、黎展鹏、黎燕敏、黄建星、黄慧聪、周丽萍对上述第一至第五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八、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17351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78515元,由各被告共同负担138500元,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负担400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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