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郑中市监食药罚决字【2019】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 |
行政处罚内容 | 违法事实不成立。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第二款“对抽查检测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进行检验。抽查检测结果确定有关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对当事人陈述予以采纳由我局指定抽检公司(郑州谱尼测试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留样)的麻辣爆肚粉(涉案批次2019.4.1和非涉案批次2019.4.15),藤椒粉(涉案批次2019.3.7和非涉案批次2019.3.26)进行了监督抽检检验结论为合格。综上,本局决定给予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予以结案的决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9-30 |
决定机关 | 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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