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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舟路政罚〔2022〕0822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4月8日15时29分,浙L21013特殊结构货车(4轴)行经舟山市普陀区鸭东线51K+000m时,经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引导至舟山市普陀区展茅超限检测站实施现场检测:车货总质量54.95吨。2022年4月14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2年5月19日对受委托人高峰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柒仟零壹拾伍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舟山恒尊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农行沈家门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5-19
    决定机关 舟山市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袁红波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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