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齐齐哈尔市惠光农业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23020069****11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黑0103民初16184号 |
案号 | (2020)黑7101执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1-08 |
发布日期 | 2020-07-03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黑龙江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龙江县农邦现代农业农机农民专业合作社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借款利息、罚息(截止2018年10月11日借款利息568631.05元、罚息63817.46元,自2018年10月12日起的罚息11593.28元为基数,按照案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即按发放日浦发银行公布的12个月的浦发银行贷款基础利率+133.5BPS上浮50%计算至利息罚息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龙江县农邦现代农业农机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律师代理费4万元;三、被告齐齐哈尔市惠光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侯成玉、陈洪伟对上述第一、二项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24元,由被告龙江县农邦现代农业农机农民专业合作社、齐齐哈尔市惠光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侯成玉、陈洪伟承担;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龙江县农邦农机农民专业合作社、齐齐哈尔市惠光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侯成玉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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