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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湖)质监罚字〔2018〕2号
    违法行为类型 湖州中石化新奥天然气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进行充装案
    行政处罚内容 2018年2月5日,根据《关于深入开展2018年全市“蓝剑1号”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湖质稽发〔2018〕1号)文件要求,本局执法人员分别对位于湖州市蜀山路399号7幢的湖州保城特种设备服务有限公司、当事人湖州中石化新奥天然气有限公司位于湖州中横港路118号1幢的湖州中石化新奥天然气有限公司中塘港路加气站及位于湖州市西塞山路1158号2幢的湖州中石化新奥天然气有限公司盛湾加气站进行检查,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和提取到的相关材料,发现车牌号为浙****的出租车所使用的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已超出检验有效期,而湖州中石化新奥天然气有限公司盛湾加气站曾于2018年1月21日12时59分对车牌号为****的出租车进行压缩天然气的充装。2018年2月7日,本局对当事人涉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对车牌号为*****出租车所使用的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超期未检的行为另案处理。根据查明的事实,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进行充装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下列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2.罚款人民币80000元(大写:捌万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6-04
    决定机关 市质量技监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