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宁夏育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64022169****33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宁0221民初1400号 |
案号 | (2019)宁0221执49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罗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平罗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1-24 |
发布日期 | 2019-03-19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宁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罗支行与被告余金洲、孙玉琴、宁夏永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640300000-2032-20130097252《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 二、被告余金洲、孙玉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罗支行借款本金259918.14元,利息11821.88元,本金罚息1373.47元,利息罚息468.13元,本息合计273581.62元; 三、被告余金洲、孙玉琴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罗支行支付自2018年2月23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期间的利息; 四、被告宁夏永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宁夏永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余金洲、孙玉琴追偿; 五、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04元,由被告余金洲、孙玉琴、宁夏永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600元,由被告余金洲、孙玉琴、宁夏永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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