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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西综执罚字〔2019〕第0604011909090025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省地矿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未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案。
    行政处罚内容 2018年3月始,当事人浙江省地矿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2019年08月07日10时06分,我局北山中队盛佳、孙超、肖俊通过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浙江省地矿科技有限公司在西湖区北山街道体育场路508号未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执法队员出示证件检查,当事人在其办公区域内设置了“其他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三种垃圾收集容器,未设置“易腐垃圾”收集容器。2019年8月10日11时,当事人整改完毕。2019年8月11日,本案经批准立案。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已构成未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违法行为。依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9-09
    决定机关 区城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