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哈尔滨华宁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9680887-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黑0102执恢104号 |
案号 | (2021)黑0102执恢3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1-11 |
发布日期 | 2021-12-09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黑龙江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哈尔滨华宁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贠玉芝、车春清、车福清、车兴隆、车桂华、贠吉滨、哈尔滨鼎鑫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万元(七原告按出资比例分配); 二、被告哈尔滨华宁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贠玉芝、车春清、车福清、车兴隆、车桂华、贠吉滨、哈尔滨鼎鑫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本金500万元的利息,自2014年3月11日至2015年3月10日,按月息l%计算,2015年3月11日至付清日的利息及违约金按年利率24%计算(七原告按出资比例分配); 三、被告哈尔滨泰富实业有限公司、揣云辉对上述一、二项负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贠玉芝、车春清、车福清、车兴隆、车桂华、贠吉滨、哈尔滨鼎鑫数据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383元,由原告贠玉芝、车春清、车福清、车兴隆、车桂华、贠吉滨、哈尔滨鼎鑫数据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616元,由被告哈尔滨华宁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64767元,被告哈尔滨泰富实业有限公司、揣云辉负连带清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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