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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西罗城科潮基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5122555****76X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桂1225民初1278号
    案号 (2020)桂1225执53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01
    发布日期 2020-09-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韦李严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蒙裕生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00元; 二、被告韦李严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蒙裕生支付2018年11月2日至2019年4月30日的借款利息人民币45,000.00元及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从2019年5月1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以本金50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付); 三、被告韦时旋、广西罗城科潮基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韦李国对本判决第一、第二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韦时旋、广西罗城科潮基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韦李国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韦李严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适用简易审理减半收取4400元,由被告韦李严、韦时旋、广西罗城科潮基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韦李国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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