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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西罗城科潮基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5122555****76X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桂1225民初1336号
    案号 (2020)桂1225执14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03
    发布日期 2020-07-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广西罗城科潮基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6日签订的编号为715602191450348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二、被告广西罗城科潮基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9,000,000.00元及按借款合同约定支付相应利息; 三、原告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合同编号为715604190859217的《抵押担保合同》中被告广西罗城科潮基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动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韦李严、韦荣连、广西科潮实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韦李严、韦荣连、广西科潮实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广西罗城科潮基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80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37400元,由被告广西罗城科潮基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韦李严、韦荣连、广西科潮实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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