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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市元平亮纺织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国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73329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4)相商初字第01419号
    案号 (2016)苏0507执99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3-11
    发布日期 2017-03-2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苏州市元平亮纺织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苏州市相城区永大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350万元及偿付自2014年3月21日起至2014年10月16日止借款利息(以本金35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5%计算)。同时,被告苏州市元平亮纺织品有限公司还应偿付原告自2014年10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及逾期罚息(以本金35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5%上浮50%计算,如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则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 二、被告苏州市星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张水元、张国强、陈火仙对苏州市元平亮纺织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苏州市星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张水元、张国强、陈火仙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苏州市元平亮纺织品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苏州市相城区永大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徐欲华承担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840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44006元,由被告苏州市元平亮纺织品有限公司、苏州市星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张水元、张国强、陈火仙共同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交付给原告)。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数额由本院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日内,在区分财产类和非财产类案件并结合当事人上诉请求数额计算出应预交的上诉费用,并向上诉人催交)。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550101040009599,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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