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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市元平亮纺织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国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73329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园商初字第00656号
    案号 (2016)苏0591执9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1-11
    发布日期 2016-05-2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苏州市元平亮纺织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本金7200000元、截至2015年1月16日的利息、罚息364957.75元,并支付上述借款自2015年1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年利率10.8%计算的罚息、复利; 二、被告苏州市元平亮纺织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支付律师费149074元; 三、被告张水元、陈火仙、苏州市星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苏州市相城区永大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苏州市元平亮纺织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苏州市元平亮纺织品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79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70798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同意其所预缴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应于履行判决时一并向原告支付诉讼费7079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550101040009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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