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万信光电科技园开发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4088159****813B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881民初1815号 |
案号 | (2021)皖0881执283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桐城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桐城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9-13 |
发布日期 | 2021-10-14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汤正启、许爱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城支行贷款本金167567.45元及利息11386.98元、逾期利息3140.09元(计算至2021年1月6日),并自2021年1月7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利息、逾期利息,直至本息全部清偿时止);二、在汤正启、许爱兰取得抵押财产桐城市万信理想城10幢1301室房产房地产权属证书、办妥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抵押登记证明文件正本及其他权利证书,交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城支行核对无误、收执之日前,安徽万信光电科技园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汤正启、许爱兰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城支行为本案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575元;四、驳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13元,减半收取2007元,由汤正启、许爱兰、安徽万信光电科技园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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