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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柏顺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11007****267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591民初4108号
    案号 (2020)苏0591执541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1-17
    发布日期 2020-12-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天津柏顺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工业园区盖斯特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货款283000元,并偿付逾期付款利息(以货款283000元中第7页共8页未清偿部分为基数自2018年8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773元,保全费1970元,共计4743元,由被告天津柏顺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同意其所预缴的诉讼费用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应于履行判决时一并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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