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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柏顺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79634267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沪0114民初12404号
    案号 (2019)沪0114执232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4-08
    发布日期 2019-05-2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津柏顺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上海敏晟塑料有限公司货款1,600,000元,具体支付日期如下:2019年3月至同年8月每月30日之前各支付100,000元,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每月30日之前各支付150,000元,2020年2月29日之前支付250,000元;   二、若被告天津柏顺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届时未按上述第一项确定的期限履行付款义务的,则原告上海敏晟塑料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天津柏顺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在本案中未履行的全部债务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且原告上海敏晟塑料有限公司有权按照诉请金额1,886,861.80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被告陶勇对被告天津柏顺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案件受理费19,200元,减半收取计9,600元,案件申请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14,600元,由原告上海敏晟塑料有限公司负担7,300元,被告天津柏顺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陶勇共同负担7,300元,被告天津柏顺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陶勇负担之款应于2019年3月30日之前直接给付原告上海敏晟塑料有限公司。鉴定费15,200元,由被告陶勇自行负担(已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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