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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州诚桥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平丽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779966-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粤01民终410号
    案号 (2016)粤0111执650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8-23
    发布日期 2016-09-0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维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4)穗云法民二初字第178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撤销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4)穗云法民二初字第1788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三、变更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4)穗云法民二初字第178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广州诚桥物流有限公司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借款本金7000000元及利息、复利、罚息(自2014年7月21日起至2014年9月3日止的利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计付;2014年9月4日后的罚息,按合同约定的罚息计付标准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上浮50%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逾期罚息不得计收复利);四、变更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4)穗云法民二初字第178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平丽对广州诚桥物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平丽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广州诚桥物流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受理费755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广州诚桥物流有限公司、叶乃夫、平丽负担;二审受理费887元,由广州诚桥物流有限公司、平丽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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