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深圳市望事达投资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庄良炳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30067****85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粤03民初933号 |
案号 | (2018)粤03执92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4-24 |
发布日期 | 2018-07-30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望事达投资有限公司应向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偿还借款本金6000万元及利息、复利及逾期罚息[截止2015年9月23日利息及复利合计1,379,391.01元,从2015年9月24日起以61,379,391.01元为本金,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展期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上述合同约定的展期借款利率的150%)计付逾期罚息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深圳市望事达投资有限公司应向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支付律师费人民币90000元; 三、被告深圳市光耀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庄良炳、余丽芳、郭耀名对被告深圳市望事达投资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深圳市光耀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庄良炳、余丽芳、郭耀名代为清偿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望事达投资有限公司追偿; 四、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有权对被告威海金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文登市南海新区畅海路西、白云路北371081-011-005-0013地块(土地证号:文国用(2011)第110016号,土地使用权面积44142.0㎡)行使抵押权,有权就依法处分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五、驳回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深圳市望事达投资有限公司、威海金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光耀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庄良炳、余丽芳、郭耀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履行上述付款义务,逾期履行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6674.17元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已由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预交),共计401674.17元,由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负担56234.17元,被告深圳市望事达投资有限公司、威海金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光耀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庄良炳、余丽芳、郭耀名共同承担3454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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