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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于都县江厦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073174****6477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赣0731民初5509号
    案号 (2022)赣0731执102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于都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于都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4-19
    发布日期 2022-06-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于都县江厦矿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黄义清支付人民币270万元,并应支付自2021年11月3日起至还清款时止按2021年11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28400元,减半收取142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9200由被告于都县江厦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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