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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泾县嘉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182366****273N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皖1823民初1730号
    案号 (2016)皖1823执100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2-01
    发布日期 2016-12-06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陈大林与被告安徽泾县嘉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房屋租赁合同关系; 二、被告安徽泾县嘉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6日前将位于安徽省泾县泾川镇茂林路257号、259号、261号门面房三间(原编号为泾县城关茂林路14号、15号、16号)腾空,并交付给原告陈大林; 三、被告安徽泾县嘉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6日前向原告陈大林支付自2013年9月1日起至2016年11月26日止的房屋占用使用费合计109534.33元; 四、原告陈大林自愿放弃对被告章美菊的全部诉讼请求; 五、案件受理费2367元,减半收取为1183.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安徽泾县嘉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2016年11月26日前向本院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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