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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泾县嘉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章美菊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290227-3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泾民一初字第00302号
    案号 (2015)泾执字第0037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2015)泾民一初字第00302号
    执行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4-28
    发布日期 2016-07-1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泾县嘉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凤庆梅借款人民币16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5年2月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凤庆梅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750元,由被告安徽泾县嘉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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