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京保监罚[2009]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122条、《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65条及第67条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147条、《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99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警告、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违法违规行为。 你单位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万达广场支行,账号:7112410189800000517),并将缴款凭证的复印件交我局法制处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北京保监局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9-01-21 |
决定机关 | -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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