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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大同煤矿集团同地龙驭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4000059****425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鲁0883民初5961号
    案号 (2021)鲁0883执218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5-24
    发布日期 2021-08-1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大同煤矿集团同地龙驭煤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山东金科星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质保金15500元及利息(以155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计算利息自2016年12月16日起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元,由大同煤矿集团同地龙驭煤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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