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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大同煤矿集团同地龙驭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4000059****425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191民初3781号
    案号 (2021)苏0191执45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22
    发布日期 2021-03-1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大同煤矿集团同地龙驭煤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54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38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5年12月30日;以54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54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9200元,保全费427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4030元,由被告大同煤矿集团同地龙驭煤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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