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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淮安市清浦企业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80073****211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812民初2144号
    案号 (2020)苏0812执341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0-23
    发布日期 2021-04-1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5一、被告孙玉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淮安清浦兴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450000元,利、罚息48208.65元(利、罚息暂计算至2020年2月26日,后逾期利息按在合同约定的贷款月利息9.9‰基础上上浮30%的标准顺延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及律师费5000元。二、被告朱太峰、淮安市清浦企业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32元,本院减半收取4516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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