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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淮安市清浦企业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80073****21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826民初1966号
    案号 (2019)苏0826执208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7-10
    发布日期 2019-10-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何杨、陈洪在判决生效后20日内归还原告江苏涟水太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0000元及其利息252876.7元(利息计算止2018年11月30日)。2018年11月30日以后的利息,由被告何杨、陈洪以本金4000000元为基数,年利率12%,从2018年12月1日开始计算直至本息付清时为止。二、被告张娴、何为、涟水县新融美纺织有限公司、淮安市清浦企业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何杨、陈洪上述的借款本金及其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823元,减半收取20411.5元,由被告何杨、陈洪、张娴、何为、涟水县新融美纺织有限公司、淮安市清浦企业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单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款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江浦支行;收款帐号:6232636100122272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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