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淮安市清浦企业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322792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812民初9208号 |
案号 | (2018)苏0812执118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3-14 |
发布日期 | 2019-10-29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 一、被告淮安市鼎嘉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借款本金2739969.23元、利、罚息254206.27元(截止2018年1月2日,之后的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以及律师费10万元; 二、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有权对被告淮安市鼎嘉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存放于淮安市经济开发区深圳东路118号-3的质押物(详见财产保全措施中的质押物清单)行使质权,以该质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质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辛吉秀、闫翠娥、辛颖、刘言政、淮安市清浦企业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812元,减半收取1590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2090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淮安市鼎嘉商贸有限公司、辛吉秀、闫翠娥、辛颖、刘言政、淮安市清浦企业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如本判决(裁定)依法生效后,一方当事人拒绝按期履行本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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