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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怀化市天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3120074****8964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泉民初字第1334号
    案号 (2018)闽0582执1117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2-10
    发布日期 2019-12-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林荣清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丁思亮借款本金2500万元及相应利息(自2015年7月29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 二、被告怀化市天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安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汇磊石业(泉州)有限公司、黄玉山对被告林荣清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林荣清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6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林荣清、怀化市天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安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汇磊石业(泉州)有限公司、黄玉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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