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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怀化市天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林谋化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062789-6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晋民初字第9895号
    案号 (2017)闽0582执196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4-07
    发布日期 2017-12-2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林丽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丁思亮借款本金100万元、利息354000元及自2015年9月26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的利息。 二、被告怀化市天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安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玉山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怀化市天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安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玉山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林丽萍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6986元,由原告丁思亮负担986元,四被告共同负担1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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