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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辽宁春华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50068****740E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103民初9954号
    案号 (2019)辽0103执744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2-02
    发布日期 2020-05-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辽宁春华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辽宁国基东方信息咨询有限公司510万元; 二、被告辽宁春华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年率12%向原告辽宁国基东方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支付上述借款利息,自2018年10月20日起至债务实际 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秦仪在质押担保股权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 475元、保全费5 000元由被告辽宁春华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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