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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瑞水罚决字[2017]第31号
    违法行为类型 瑞安市群鹰阀门配件有限公司非法倾倒垃圾
    行政处罚内容   经查,当事人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于2017年6月22日在瑞安市陶山镇桐江村段飞云江河道管理范围内非法倾倒垃圾14立方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第(二)项。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壹万伍仟元整。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瑞安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3楼水利窗口(瑞安市马鞍山路2号)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瑞安市人民政府或者温州市水利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瑞安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瑞安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7-18
    决定机关 市水利局
    法定代表人 郑胜利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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