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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莞综行执(卫)罚字〔2021〕第B004号
    违法行为类型 2021年4月8日,我办执法人员对莞城协美珺尚医疗美容门诊部进行日常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该门诊部秦菲菲医师正在独立为患者进行脸部肌肉注射微整形术的操作,该门诊部出示了秦菲菲的《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显示为外科专业的执业医师,注册主要执业机构为东莞莞城协美珺尚医疗美容门诊部,美容主诊医师专业为美容外科专业,备案机构名称为武汉伊美馨医疗美容门诊部;该门诊部未能出示秦菲菲在东莞莞城协美珺尚医疗美容门诊部的美容主诊医师备案证明。执法人员对该门诊部现场负责人与医师秦菲菲进行询问,两人均承认秦菲菲独立为患者进行脸部肌肉注射微整形术的事实,同时也表示把秦菲菲的执业地点变更至该门诊部后,办理其美容主诊医师备案手续时,因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未满6年而未获东莞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该医师首次注册时间为2016年11月28日,执业范围为外科专业,其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相关专业至案发之日未满6年,不符合美容外科主诊医师备案条件,东莞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也因此不批准其美容主诊医师备案的申请,即该医师为非美容主诊医师;《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医疗美容服务实行主诊医师负责制。医疗美容项目必须由主诊医师负责或在其指导下实施”,秦菲菲独立为患者进行脸部肌肉注射微整形术的操作,该操作为美容外科项目,其施行该操作时并没有在主诊医师指导下实施,因此可认定该门诊部使用一名非美容主诊医师秦菲菲跨专业为患者施行医学美容项目;另,《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该门诊部使用一名非美容主诊医师跨专业为患者进行医学美容项目可视为使用一名非卫生技术人员。
    行政处罚内容 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4-29
    决定机关 东莞市莞城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