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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洛阳东鹏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30075****305B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豫03民初830号
    案号 (2021)豫03执5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21
    发布日期 2021-05-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洛阳东鹏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凯东支行借款本金4145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7年12月29日至2018年12月28日按利率7.83%计算利息,自2018年12月29日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按年利率11.745%计算利息) 二、洛阳东鹏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凯东支行借款本金9999999.46元并支付利息(自2017年12月29日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按年利率11.745%计算) 三、李书生、李柯、洛阳鹏达置业有限公司对洛阳东鹏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洛阳东鹏置业有限公司追偿。 四、李书生、李柯对洛阳东鹏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洛阳东鹏置业有限公司追偿; 五、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凯东支行在上述第一项范围内对洛阳东鹏置业有限公司向其抵押的豫(2017)洛阳市不动产证明市第00000679号项下的在建工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凯东支行在上述第二项范围内对洛阳东鹏置业有限公司向其抵押的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洛房建市字00000460号项下的在建工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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