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上海猫猫床上用品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1011013****910F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206民初7588号 |
| 案号 | (2018)苏0206执1961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8-07-24 |
| 发布日期 | 2019-01-22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江苏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上海猫猫床上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无锡市佳芊纺织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91322.2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091322.23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上海猫猫床上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无锡市佳芊纺织品有限公司支付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代理费32000元及保险费2200元; 三、意帝皮毛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对上海猫猫床上用品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930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20230元,由上海猫猫床上用品有限公司负担,意帝皮毛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款已由无锡市佳芊纺织品有限公司预交,上海猫猫床上用品有限公司、意帝皮毛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直接支付给无锡市佳芊纺织品有限公司,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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