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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贵州德鑫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2011207****884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黔0103民初6789号(2020)黔01民终2078号
    案号 (2021)黔0103执357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25
    发布日期 2021-12-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贵州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审主文: 一、被告何思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中华北路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672104.61元,利息人民币26507.26元及相应罚息和复利(暂计算至2019年5月10日的罚息为人民币202.74元,复利为人民币620.44元,之后的罚息和复利按罚息利率计算至全部本息清偿之日止,罚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确定,遇基准利率调整的,自调整之日后次年1月1日重新确定罚息利率); 二、被告贵州德鑫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何思义的上述第一项中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中华北路支行其与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34元,减半收取5517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中华北路支行负担182元,由被告何思义、贵州德鑫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5335元。 二审主文: 一、维持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19)黔0103民初678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一、被告何思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华北路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672104.61元,利息人民币26507.26元及相应罚息和复利(暂计算至2019年5月10日的罚息为人民币202.74元,复利为人民币620.44元,之后的罚息和复利按罚息利率计算至全部本息清偿之日止,罚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确定,遇基准利率调整的,自调整之日后次年1月1日重新确定罚息利率); 二、撤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19)黔0103民初678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三、何思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华北路支行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用人民币23985元; 四、贵州德鑫置业有限公司对何思义的上述第一、三项中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华北路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103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99元,由被上诉人何思义、贵州德鑫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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