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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贵州德鑫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2011207****884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黔0103民初6788号
    案号 (2020)黔0103执393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29
    发布日期 2020-11-0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贵州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徐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中华北路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460685.81元、利息人民币7748.99元、罚息人民币34.99元、复利人民币66.47元,本金、利息、罚息和复利均暂计算至2019年11月27日,之后的罚息和复利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确定的罚息利率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遇基准利率调整的,自调整之日后次年1月1日重新确定罚息利率; 二、被告徐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中华北路支行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22194元; 三、被告贵州德鑫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徐平的上述第一项中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中华北路支行其与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62元,由被告徐平、贵州德鑫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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