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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盐城新天顺啤酒原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547509-5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982民初740号
    案号 (2021)苏0982执256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大丰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1-08
    发布日期 2021-12-3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盐城新天顺啤酒原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李瑞生经济补偿金43920元、生活费3123.2元,合计47043.2元。二、驳回原告李瑞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盐城市新天顺啤酒原料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汇缴至收款单位: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诉讼费)、收款银行:中国银行大丰支行营业部、收款账号:6232636100131685623。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7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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