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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承德梵纳瑞进出口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33588003-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105民初5934号
    案号 (2021)苏0105执442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2-23
    发布日期 2022-02-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杨一萌、承德梵纳瑞进出口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黄伟借款本金2185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2185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承德怡阳智慧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承德梵纳瑞进出口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4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9400元,由被告杨一萌、承德梵纳瑞进出口商贸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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