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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自贡市和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虞尚应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207260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川0504民初2262号
    案号 (2017)川0504执14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1-19
    发布日期 2017-03-01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自贡市和大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之内偿还林东生借款本金629.2万元利息、违约金400万元;如上述款项在2017年6月13日前尚未全部付清,则以本金629.2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6月14日起按月利率2%另行计息至款清为止。 被告虞尚应对被告自贡市和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驳回原告林东升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4288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47888元,由二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并付与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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